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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著作权法不保护哪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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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如天 发表于 2017-10-17 2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题
本帖最后由 海如天 于 2017-10-17 21:17 编辑

看到有长佩书友探讨版权登记与著作权的问题,在此也说一下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般原创作者对自己的原创作品拥有“自然著作权”。
但这种“自然著作权”,跟法律上所实行的《著作权法》却还是有所区别的——即:
作者作品的自然著作权,未必就一定也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什么样的作品、不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

主要有这三大类作品——

(一)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这点对作者来说最切身相关、影响也最大:
是其内容-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备注:具体禁止内容有哪些、可参看《出版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
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如果作者的作品涉及到这些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
那它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不能予以版权登记。
这样的作品,若被剽窃抄袭侵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也是难以维权的。

沙发
海如天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7 22: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海如天 于 2017-10-17 22:20 编辑

PS。一位原创作者,对自身创作的原创作品实则有两种著作权。

第一种就是自然著作权。
第二种则是受现行法律保护的合法著作权。

这两种著作权实则是分属两个层面,而并非是同一种。

所以,当一部原创作品被侵犯“著作权”、
而作者要采取维权措施——那么也要先分清楚:其所针对要维护的是哪一种著作权。

若采取“道义”方式维权,一般是以自然著作权为主。
而若采取“法律”方式维权:则要以合法著作权为主——这两种不宜混淆。
板凳
blueskytofly 发表于 2017-10-17 22:3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在著作权法上一次修改的时候有过一点变动

现行的著作权法把老法的第四条: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成了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其中删掉了排除著作权的条款,换言之,在现行体系下,灰色地带的作品也是可以享有一定著作权的
区别大概就在于,只是说行使权利具有一定的限制,不是完全排除著作权

我个人的理解是,著作权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包括四项人身权和十二项财产权,其中涉及到传播之类的权利可能有一定限制,但是比较基础的那几项,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和著作权侵权非常相关的项目,应该是能够得到保护的

当然实践中也没有见过太多小黄文维权的案例,具体怎么认定不好说

但是版权登记可能的确是很难成功的……
地板
海如天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8 08: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海如天 于 2017-10-18 08:28 编辑
blueskytofly 发表于 2017-10-17 22:32
这个问题在著作权法上一次修改的时候有过一点变动

现行的著作权法把老法的第四条:


早上好,谢谢您对本帖主题的探讨交流。

关于您说的问题,其实前面也谈到过:作者对自己的原创作品有两种著作权。
当作者著作权被侵权时,要维权,就要先明确:所针对维权的是哪一种著作权。
——这属于维权的“适用性原则”。白话说就是“一码归一码”-这两种著作权不能张冠李戴,必须有的放矢。

因为作者对作品的自然著作权,跟合法著作权所涉及层面不同,彼此也是各行其道,并不能相互指代,也不能混为一谈。


即对同一原创作品,作者拥有其自然著作权,但未必也能同时拥有合法著作权。

所以,如果作者只是针对自己的自然著作权被侵权,当然可以维权。
但是,如果自身并非也拥有合法著作权,那么从法律层面理解:至少在“法律”上:
作者实则是没资格-以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护合法著作权的-
因为作者自身并没有这种“合法著作权”,既然权利不具备,那么自然也无从维护起。
(法律维护的是“合法性”权利,对非法的、违法的,不具备合法性的,不但不予以维护,有时反而首先要依法取缔或制裁)


所以综合来看:既然自然著作权跟合法著作权是两回事;自然著作权也不等同于合法著作权——

那么,除非作者愿意自动放弃-将来可能会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身著作权的合法权利;
否则,光有自然著作权是不够的。要用法律维权,就必须也得有合法著作权。如果没有,那作者也不能以法律为手段维权。

(备注:请注意:法律所维护的是以合法著作权为主、而非是以自然著作权为主——要分清楚。)


那么,作者如何取得合法著作权?

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做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也相当于作者给自己的原创作品依法注册上合法所有权。

虽然的确存有灰色地带,但是在正规法律面前,灰色地带内的一切默许规范-实则是不被承认、也无法律保护效力的。
要用法律维权,就必须先具备“合法性”。有合法性,才有资格用法律维权(灰色地带层面的规则,并不适用法律层面)

(PS.灰色地带实则只是一个缓冲地带。在法律上并非是治外法权区。
它之所以能暂时相安无事,只是相关部门尚没有动真格的-去取缔它罢了,而非是真的“安全”。
但一旦有必要取缔,那覆巢之下……不言而喻。)

所以对作者来说:也只有两种有效选择:
要么一开始就彻底放弃-用法律维权、而不去获得合法著作权;
要么,要想用到法律捍卫自身,也必须先取得合法著作权资格。
只有在这两条路中选择其一而实行……而没有第三种灰色地带、或中间地带。



PS。顺便也谈一下:判定抄袭的问题。

事实上,很多案例并非是“判定不了抄袭”

(抄袭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判断;因为白纸黑字都在那儿摆着呢;
那些专业判定人员远比抄袭者看得更透彻、想的更缜密,甚至抄袭者没想到的他们都想到了;
不信去找专门打版权维权的司法从业者去咨询看看;那些专业的判定方法、判定方式、甚至判定公式都很全面的)

而是缺乏合法著作权(即作品本身不属于受正规著作权法保护),
所以从法律合法性根本上:它也没资格去要求法律帮它判定抄不抄袭。

很多案例,实则是败在这一根本缺失上。

例如有些含有涉及情~色、暴力、教唆反社会行为内容描写的小黄文,被抄袭了;

但其本身就是“非法出版物”,真要追究起来,
它自己首先就得先被法律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它的作者真敢去维权吗?这等于自己往刀口上撞啊。


所以,还是那句话:要用法律维权,就必须具备合法性维权的资格。

除此之外,在法律面前:其它任何方式都是无用、也无效的。以上仅供参考。












5条鱼
blueskytofly 发表于 2017-10-18 08:46 | 只看该作者
海如天 发表于 2017-10-18 08:07
早上好,谢谢您对本帖主题的探讨交流。

关于您说的问题,其实前面也谈到过:作者对自己的原创作品有两种 ...

也非常感谢您愿意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一直对这一块的规定比较模糊,借这个契机得以深入了解了一下

著作权虽说是一个名词,但是其实是很多种权利的集合,包括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这类人身性质权利,也包括出版传播一类的财产权

现行法把老法的“不享有著作权”,改成了“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修改意在明确:一些灰色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只是在出版传播上有一定限制。即法律禁止出版的,复制和发行权不受保护;禁止传播的,则传播涉及的权利不受保护

但是著作权侵权肯定不止涉及到出版传播(小黄文抄袭了也是小黄文,所以某种意义上来说出版传播权利的限制程度是差不多的,当然4s那种也没办法),我认为至少是涉及到作者人身性质的权利的,比如署名,保护作品完整权

所以我唯一觉得有分歧的地方在于,我认为小黄文维权不成并不是因为不享有法律保护的著作权的原因,当然目前还没有小黄文去维权的例子
(其实我觉得有一个情况下是可以维权的,就是作者本身没有发表,但是通过某个方式留下了证据(比如通过挂号信给自己寄了一份底稿,挂号信没有拆开),然后起诉侵权者,这个情况下我觉得作者应该至少是没有明显软档的)

既然聊到这个问题不妨多聊几句,我们通常说的侵权标准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并不全都会被认为是侵权——因为著作权和其他权利比如专利商标不一样,它是允许一模一样的两个作品独立存在著作权的
比如说,两个一模一样的作品,用调色盘看就完全是抄袭,但是如果作者能够被证明是完全独立创作完成的(随便举个例子,比如作者那时候在外太空完全没机会看到另一部作品),在司法角度来看,就不会说它是侵权作品
再加上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会推定第二个人没有抄袭,这就导致抄袭举证非常困难
事实上著作权维权难并不只是小黄文,以琼瑶奶奶那般江湖地位,官司打得也很艰难,打赢了还要含泪感谢法官

只能说著作权本身的性质,以及目前现行司法上缺乏合适的判定标准导致了这个难堪的局面
6条鱼
海如天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8 08:53 | 只看该作者
blueskytofly 发表于 2017-10-18 08:46
也非常感谢您愿意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一直对这一块的规定比较模糊,借这个契机得以深入了解了一下

著作 ...

其实也不必想的太复杂。这就像是玩游戏——

要玩游戏,就必须遵守游戏规则;而要遵守游戏规则:则必须先了解清楚游戏规则为何。
否则,若一无所知地裸~奔下场……那当事人就不是去玩游戏——而是ta给游戏玩了。

——就这么简单。参考。
7条鱼
blueskytofly 发表于 2017-10-18 09:06 | 只看该作者
海如天 发表于 2017-10-18 08:53
其实也不必想的太复杂。这就像是玩游戏——

要玩游戏,就必须遵守游戏规则;而要遵守游戏规则:则必须先 ...

这个问题上我个人认为不能太乐观(比如版权登记实话实说没太大用处),但是也不用太悲观

游戏规则就在那里,或许不利,但是在框架内还是应该最大程度争取自己的权益
8条鱼
海如天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8 10: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海如天 于 2017-10-18 10:39 编辑
blueskytofly 发表于 2017-10-18 09:06
这个问题上我个人认为不能太乐观(比如版权登记实话实说没太大用处),但是也不用太悲观

游戏规则就在那里 ...


这世上有四类人:

第一类:是制定游戏规则的人。
第二类:是破坏游戏规则的人。
第三类:是遵守游戏规则的人。
以及第四类:是脱离游戏置身事外、根本不玩游戏的人。

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人都极少;而现实中绝大部分普通人-其实都只是第三类者。


既然如此,对第三类人们所能做得到的、也是最有效的保护自己措施:
其实也是最基本的守则——即:尽最大可能地合乎规范地遵守住游戏规则:不越线;不疏漏;不给对手可趁之机。

除此之外,如果连这最基本的守备都做不到……那就也只有等着被动挨打-给别人当垫脚石、牺牲品了。

所以,还是那句话:不必想得太复杂。事实上,单凭一己之力:
一个人所能真正做得到的事其实并不多;也并不多么有力;但你必须得先做得到——
也只有如此,你才有再考虑其它可能性的话语权,才有争取为自己伸张权益的资格;
而若做不到……那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一切可能:就真的-“没可能”了——因为你“没资格”。


以上仅供参考。
9条鱼
海如天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8 11:02 | 只看该作者
PS。另外,也不要误解版权登记很容易。

事实上,版权登记因为跟《著作权法》相通,所以往往比正规出版出书的审察标准还细致严格。

而相对的:能成功在国家版权局正式登记版权备案的作品,一般也可直接走出版出书路线。
虽然各出版社的出书审核有别,
但对于拥有正规版权登记证书的作品,还是比较能通融的(当然作品也得能让人家出版社满意才行)


以上仅供参考。
10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10-22 21:48
楼主,你看来博览甚广,不知道为什么不愿意花一些精力在稍微研究一下论坛规则,以便更高效率地和人进行交流。毕竟,让人看懂你的话,能够和你进行有来有往的良性讨论,比引起大家的不适,围着你会不会说话而费口舌,要更符合你的初衷吧?
长佩的灌水区人少,且大部分是作者,如果你想和读者交流,你应该去秦王府——就是长佩首页最下方的那个粉色的图标链接。这里都是耽美爱好者平时聊天发表的讨论。不需要注册,任何人路过均可发帖,你有什么想法不妨去那里,人还会多一些。也有助于你了解网络上随和自然交流的风格。
11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11-23 16:49
匿名者 发表于 2017-10-22 21:48
楼主,你看来博览甚广,不知道为什么不愿意花一些精力在稍微研究一下论坛规则,以便更高效率地和人进行交流 ...

忽然看见这一楼hhhhhh
代LZ回答一下:去XQW了,然后因为疯狂挖坟不看版规瞎JB挑掐灌水,被神兽封IP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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