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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品《惊秋》by关山遥发表于原创区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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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 = =发表于 2017-6-22 22:22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文中主要角色皆为真人影射,众多剧情对应李柘榴事件
惊秋地址:http://allcp.net/forum.php?mod=v ... id=31981&extra=


  《惊秋》一文中,作者影射李柘榴一事,将众多与之相关的人采用名字缩写的方式化为文中角色,其中,作者将曾经污蔑十字卿抄袭的李柘榴写成文中反派角色,并将十字卿、潇十里等一干亲友写入文中,塑造为正派角色,对应过去的事件。
整理如下:

一、人物对应
  主角受沈知秋=szq=十字卿
  萧少陵(大师兄)=xsl=潇十里
  主角攻韩璧=hb=花臂熊猫

  被骂了全篇的大反派:陆折柳=lzl=李柘榴
  糟蹋无数良家妇女三流邪教教主男人妖lzl疯狂爱慕者:白宴=by=白芋(67,即李柘榴的粉丝)

  墨奕(门派)=my=漫友
  燕城=yc=原创小说贴吧

  宓临=ml=米鲁(大吧)
  纪昭=jz=橘子(小吧)
  游茗=ym=月隐龙鸣
  贺离=hl=狐狸(据说看不惯lzl于是找szq一起去华组举报)

  鹤洲=hz=华组

  赤沛(门派)=cp=长佩
  苏景研=sjy=十九瑶
  叶桃=yt=樱桃

  枯庭(地点)=空庭
  方鹤姿=fhz=浮荷子
  祝涉=ZS=紫色熄灭

  PS:根据网友解码,樱桃化名叶桃,其父姓氏必然姓叶,又是掌门。
  收了李柘榴好处包庇李柘榴的前赤沛掌门叶桃的父亲叶敬州yjz可能对应长佩原创版主不系舟bjz(因姓氏需要改了姓氏,但没有确切证据)


二、事件对应
1、文中陆折柳出场骑白鹿:对应李柘榴的文章《仙人骑白鹿》
  文中内容:
  “不知过了多久,领头的白鹤尖声而鸣,如玉铮铮,一时之间,鹤群俯冲而下,纷纷落到擂台之上,簇拥着一个十五六岁模样的少年人。
  众人这才发现,台上不知何时出现了一个人,一个身骑白鹿的人。
  白鹿引颈长鸣,群鹤闻声而起,那少年人一身白衣蹁跹,风中如惊鸿迭起,额心的朱砂隐隐透出丽色,衬得他目如点漆,无端灿然生光。
  他朗然道:“我听到剑的声音,便来看一看。
  他声音不重,清朗如朝曦初上,却不减那份仙风道骨之姿。”


2、李柘榴冒充华组浮荷子(鹤洲,方鹤姿)事件
  文中内容:
  “沈知秋为人向来坦荡:“是我输了。”
  白衣少年笑道:“你已接了我十招,有资格问我的名字。”
  沈知秋:“敢问先生姓甚名谁?”
  白衣少年:“鹤洲,方鹤姿。”


3、紫色熄灭扫文号推荐李柘榴事件(对应祝涉)
  文中内容:
  “陆折柳之名,韩璧确实早有耳闻,过往十年间,这人是有名的年轻隐士,虽是声名鹊起,然而他淡泊名利,从不出山与人交往;直到半年以前,陆折柳搬入京城,他才华横溢,武功高深莫测,引来仰慕者无数,其中声名最显赫的莫过于剑客祝涉,在祝涉的引荐下,陆折柳进入了气宗门派赤沛担任客师,不仅如此,就连陆折柳与韩璧的这一次会面,也是祝涉从中穿针引线而来。”


4、十九瑶和李柘榴曾经关系非常,后在李柘榴被扒时倒戈(对应苏景研,陆折柳)
  文中内容:
  逼宫当日,苏景研带人掩护陆折柳出逃,等同谋逆,论罪当诛。若他只是赤沛的一个普通弟子,一切倒也好说,但偏偏他与叶敬州的独生女叶桃已在众目睽睽之下完婚,只待叶桃怀孕后便可接过掌门重任。
  他若行差踏错,赤沛满门遭殃。
  “苏景研虽然蠢了一些,却也算是个铁骨铮铮的男人,坚持谋逆一事与赤沛完全无关,他的枕边人更是毫不知情,相反,自己的杀头大罪倒是干脆利落地认了。”韩璧虽然懒得亲自审问苏景研,这点事却还是知晓的,“说是自己年少轻狂,错信了陆折柳,当夜才得知他竟是前朝皇子,可惜那时已经上了贼船,其后又是一时糊涂,结果铸下大错。”


5、十字卿与李柘榴在原创小说贴吧相识(燕城=yc=原创小说贴吧)
  文中内容:
  “这件事,不是我能原谅他的。”沈知秋的声音里头带上了一丝寒意,“他抢走了逢秋剑,火烧我燕城,还欺辱了许多人,这些事,不能由我代替他们原谅。”


三、出镜角色对应
1、本文发表于2月12日,主角沈知秋(对应十字卿,图为十字卿在长佩写文的马甲)与作者为亲友,自一开始就在追文,并常常留言
截图:https://ooo.0o0.ooo/2017/06/22/594bcd6c95c24.png

2、十字卿与潇十里微博转发惊秋的推文
截图:http://i4.piimg.com/1949/b3e7ef82308852ea.jpg

3、有人猜测原型,读者对其进行申删,作者在微博发表“看破不说破”的言论(可以看到时间是对应的)
读者猜测截图:http://chuantu.biz/t5/114/1498139332x2890174345.jpg
其他读者对猜测申删的楼截图:http://i4.piimg.com/1949/4f3e2808f852a386.png
作者微博表态截图:http://chuantu.biz/t5/114/1498137077x1884330641.jpg



结合以上,我认为作者这篇文无法说是一篇原创文,希望版务组对其做出处理。
沙发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2 22:24
哦哦看起来很厉害
板凳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2 22:50
好像投诉的版规是不能批马甲?
地板
月影 发表于 2017-6-22 22:54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传说中的强行碰瓷吗?
5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2 23:07
可能就是,你永远无法叫醒装睡的人。
6条鱼
一唱梨花落 发表于 2017-6-22 23: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想说明啥呢?这些真的,谁会想到?批马甲干嘛呢,挺有才的吖。又不是抄袭借鉴,关于名字吃瓜群众也不会想这么多,这是几个意思?
7条鱼
一唱梨花落 发表于 2017-6-22 23: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好奇走向,淡定吃瓜。
8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2 23:19
非楼主补充① “七千金”事件

三次元事件:李柘榴 曾经将微博后缀改为7000手绘iphone
十字卿曾发微博
“稿费身价七千块、被我抄袭了八年的绘画大师 @李柘榴 =雀湖=好多桃子=浮荷子,请问到底是谁瞎了眼???”

截图
http://chuantu.biz/t5/114/1498143486x1918592462.png
原地址
http://weibo.com/1792256733/EnstR0tm5?type=comment#_rnd1498143387350

文中七千金事件:遂又有人提议,不如比试作画,陆折柳再不好推却,只好应允。
因是比试,所以几人一炷香内便要完成画作。但见陆折柳提笔入画,速度虽快,却笔尖遒劲有力,如有神助,纸上渐现山水空濛之景。
这是一幅写意山水之作,透着春秋离合之意。
……(省略)
燕小将军眯了一双眼打量着陆折柳:“你就是陆折柳?我看你这画不错,我出千金买下,如何?”
……(省略)
韩璧:“七千金。”
燕小将军愤然道:“你这是存心跟我作对。”
韩璧:“我没有,明明是你穷。”

陆折柳起身向韩璧见了个礼,圆场道:“燕小将军与韩公子不必如此破费。”
韩璧笑道:“对燕阳来说确实很破费。”
燕小将军瞪了韩璧一眼:“谁说的?”却也不敢再往上加价了。
陆折柳自谦道:“陆某的画不过尔尔,如何能值七千?我不能收……”
韩璧想了想,道:“陆先生高风亮节,自然不耐黄白之物,给你钱就是折辱于你,这样吧,这七千金我代陆先生捐至西北贫穷之地,也算为陆先生积个福气。”
陆折柳:“……”
韩璧:“嗯?”
陆折柳艰难道:“如此,甚好。”


李柘榴作为抄袭者并且的确陷害过十字卿这点无论如何不该洗白
作者写文从本身经验中取材也是常事,但是本文中的首字母对现实人名团体映射和剧情对现实事件的映射太过明显
而且一些描写如在没有现实原型的情况下是无所谓的,但是如现实映射人物如此清晰时 是否涉及人身攻击值得商榷,抄袭者为人不齿,但是人身攻击也并非值得称赞。
即使编个故事这种“艺术”的骂人法被版规允许,在对应如此清晰的情况下是否也该转到同人区比较合适,毕竟读者在欣赏或者攻击角色的时候有权知道她的言语可能会映射在一个现实的人身上:

例子:““陆折柳那时不过六岁,第一次被带到我跟前来的时候,我看他长相柔弱,只觉得他难成大器,谁知道他当场就跪了下来,汪汪地学着狗叫。”燕怀深微微歪着头,一边回忆一边复述,“原来他在村里,是靠学狗叫讨饭吃的,一个六岁大的孩子,做遍了没有骨气的事,眼里却明显很不甘心,好像随时就要扑上来咬你一口,怎么看怎么有趣。””

鉴于这次投诉情况特殊,
①        被投诉者有将对头映射进文里轮的习惯
②        以前出现过被投诉者亲友人肉对头现实身份并加以攻击的黑历史
LZ匿名还是应该得到保护。
9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2 23:31
哇靠,长佩的仲裁区果然是最有意思的,只能说6666等后续,其实楼主放这篇文是想为谁鸣不平吗,我觉得这篇文也没干嘛,没抄袭没干嘛,删了的话会不会太文字狱了
10条鱼
素续缘 发表于 2017-6-22 23: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素续缘 于 2017-6-22 23:54 编辑

原创是指独立完成而不是凭空产生。
11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2 23:33
另外想再补充一下 大家可能不太关注
想再补充一下
但是根据真实事件和真实人物改编的文学作品,如果改编有现实依据,比如冒充FHZ,构陷SZQ,这些是无所谓的,但是在“原来他在村里,是靠学狗叫讨饭吃的,一个六岁大的孩子,做遍了没有骨气的事,眼里却明显很不甘心,好像随时就要扑上来咬你一口,怎么看怎么有趣。”这种没有现实依据且对人物进行丑化的情节,是涉及到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问题的。

案例:
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12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2 23:40
非lz,我记得以前也看过关于用真人事件改编的判决,是移到同人版的
13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2 23:40
捧着瓜子不敢说话
仲裁区什么神奇的事情都会发生
14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2 23:48
陆折柳=李柘榴,下文学狗叫一段,涉嫌人身攻击,侵犯李柘榴的名誉

韩璧缓缓念道:“黎县陆氏有子,年六岁,生于一月廿一日,因岁难时艰,情愿卖身为奴,牙价一百二十钱,恐后无凭,立字为证……”
燕怀深寒声道:“闭嘴。”
说话的人是闭嘴了,沈知秋却不肯放过他,而是依照着先前韩璧的吩咐,又拿出了一张泛黄枯旧的契纸,小心翼翼地展了开来,契约之上所写,与韩璧所言几无差别,保存完整的下角则盖着一个小孩的手印,红得刺目。
……
韩璧:“这是陆折柳的卖身契。”
……
“陆折柳那时不过六岁,第一次被带到我跟前来的时候,我看他长相柔弱,只觉得他难成大器,谁知道他当场就跪了下来,汪汪地学着狗叫。”燕怀深微微歪着头,一边回忆一边复述,“原来他在村里,是靠学狗叫讨饭吃的,一个六岁大的孩子,做遍了没有骨气的事,眼里却明显很不甘心,好像随时就要扑上来咬你一口,怎么看怎么有趣。”
15条鱼
=v= =v=发表于 2017-6-22 23:48
去年今日此版中,66榴黑相映红。
66不知何处去,6黑依旧笑春风。
从去年期末到今年期末,这瓜居然还有售后。
16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2 23:48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2 23:33
另外想再补充一下 大家可能不太关注
想再补充一下
但是根据真实事件和真实人物改编的文学作品,如果改编有 ...

惊醒了,原来恶意夹带私货在现实中可能会被告的?
17条鱼
不温 发表于 2017-6-23 00: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吃了个瓜
18条鱼
莫重名 发表于 2017-6-23 00:09 | 只看该作者
想不到还有这种操作……
19条鱼
VincusXDDD 发表于 2017-6-23 00: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即便事实如此,也应当是被影射的人站出来抱不平吧……而我猜测匿名的大概率不是被影射的人。作为读者看到这类内容心里非常不好受,而我们本来是可以不受这个罪的,所以最先把这个问题提出来的人究竟是什么目的呢?
20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00:26
还有这种操作...?
21条鱼
匿名青花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00:30
围观了一下,个人感觉论坛不太好办,个人的想法是这样:

个人观点:

1. 感觉cp和读者都相信每位作者本着对作品的诚意和其道德素养进行创作。作品的创作灵感及构思来源,并不限于作者本身经历和生活体验。
2.文学论坛关注的是作者本身,而非作者之间的恩怨,更且论事件本身的求证。
3.作品本身未引用其他作品的名字,也未标注rps,同时作者本人亦未表明该文是同人作品。
4.这个帖子提出的对照,都是根据字母去嵌套一些id或者作者名,而列举的事件背后的牵扯无从查证,如果以后每次有相同的事,版主是不是还要一一查实,寻求来龙去脉。比例一开,感觉会兴起捕风作影之感。
5.仅仅凭一些“看破不说破”这类模棱两可的话和时间点去嵌套,并不算石锤。
6.相信写出这个帖子的人,应该对作者有些比较久的了解,并假定大家都对这些事件了解。个人觉得作者之间的事情,应该在作者之间自行解决,论坛应更重要的放在文学上。从表面上看,这个文并没有违反原创的版规。
22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00:37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7-6-23 00:53 编辑

惊呆了…从去年末到今年中,追的好几篇好多人一起追的文被判定成抄袭删文。
现在居然又出了个这种操作的orz
吃瓜群众表示只能默默吃瓜

然后看了楼主举的例子想想文内容,陆折柳设定的是武功集百家之长,实际上是偷学了各门各派的绝技,却没能习得精髓。
这么一想一代入我…

如果这文的确是这种操作,真觉得挺可惜的。
作者文笔这么好,除了“影射”,故事情节也有趣,为什么要做这种事,不是应该爱惜羽毛么?
23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00:39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7-6-23 00:41 编辑

lz你这……
如果楼主觉得这是影射,那就是侵犯名誉权你应该申删而不是要求移到同人区……
如果楼主觉得那不是影射,那人家就是原创为什么是同人……
以及本来放在原创其实吃瓜群众根本没想那么多,结果楼主要求改成同人,这……楼主你是怕别人不知道?
我好像突然明白了什么
年轻人,你这样很糟糕啊……
24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00:48
呃 侵犯名誉权是我提的 我非LZ 其实我觉得这篇 比较合适的解决方法

①移到同人 然后删除中间无根据且涉及丑化有现实根据人物的角色的内容

或者

②明显映射现实人物团体的名字全部改掉
25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01:02
首先,关于同人文的问题,一般同人是指的用了其他原创文章的角色,这种情况显然不适用与被投诉的这篇文章。如果是认为该文章涉及RPS,那真的不好处理,因为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的想法我们无法得知,非要通过所谓的字母去对应,很容易变成文字狱。在此提出一个疑问,如果作者写文的过程中用生活中接触到的人作为原型,这能算RPS吗?个人认为创作中的取材与所谓RPS是有一定界限的。
其次在法律上要判侵犯名誉权,那申诉的人需要是适格的原告,不然张三李四王五等等都可以跳出来对写文的赵六说,我认为你侵犯了王二麻子的名誉权,哪有这种道理。
26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01:16
因为抄袭的判定是遵循长佩内部规则的,不是按照法律来的不是吗。但是侵犯名誉权这事长佩目前没有规定处理的流程吧,而楼上有人引用法律判决说事所以我就按照法律规定来辩,哪里双标了?
27条鱼
黎凛 发表于 2017-6-23 01: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妈呀,我无动于衷地看过了这本小说,而且并没有产生任何联想....【一定是我吃过的瓜不够多!
28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02:09
就问一句侵犯名誉权要造成对方社会评价降低,就想问问有多少人在没有看到这个字母对应之前联想到了你们说的人,更别说社会评价降低了。
29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02:20
代表且仅代表自己,觉得这种行为很low
本来很喜欢这篇文的,特别喜欢,但解码之后简直要哭了。花臂熊猫的人品那么差,居然是韩壁的原型。然后文里又影射CP和其他作者(如樱桃),之前这群人好像就bully过她。
真的感觉很失望
也不认为这种行为是什么应该完全无视当做没有这回事的事情
但实在是在CP没有先例,不知道版主们会怎么判决

唉,心情很矛盾,一方面想看到文中后面的发展乃至完结,但一方面又实在膈应这种用有争议的甚至人品低劣的人作为自己笔下攻受原型的文……
30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02:25
LS的粉丝大可以继续坚持,但是你们真的觉得自己在帮喜欢的大大?
所谓忠言逆耳,这篇文正要商业化,作者第一步该做的就是把一些没必要的风险规避掉(何况规避方法还很简单)!
31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02:45
为什么有人一定会认为因为是作者粉丝才会帮作者说话,我就是单纯认为仅凭楼主给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侵犯名誉权才会回复的。从来没有否认过作者起名能够指向特定人物这一事实,但是要认定侵犯名誉权仅凭这一点是不够的。大家不同意我的观点可以反驳,我这样认为的理由都有给出来,反正最后是服从长佩判定,吃瓜群众也只是讨论而已,但请不要因为是作者粉丝就直接认为别人是不经大脑在说话好吗。
最后,请不要再拿那什么村支书的乐与苦来说事了,那只是个虚构的案例题而已……
32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04:35
熬夜爬完了隔壁xqw的楼,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匿名。。。青花鱼记得保护好自己,hb  is  watching  you。。。。
33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08:53
匿名者 发表于 2017-6-23 04:35
熬夜爬完了隔壁xqw的楼,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匿名。。。青花鱼记得保护好自己,hb  is  watching  you。。。 ...

弱弱求问xqw这贴地址,关键词也行啊……
34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09:17
xqwh.org/viewtopic.php?f=2&t=37720

35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09:45
先不说上面揣测是不是对的,有原型就是同人,提炼再塑就是侵犯名誉,厉害厉害
鲁迅金庸勃朗特姐妹巴金张爱玲凡是把身边人写进小说的都该来一个个认领戏精名号。
新时代文字狱莫过于此。
36条鱼
路过青花鱼 路过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10:00
我也拿过我同学我朋友的名字写完,因为懒得取名
是不是也要移到同人区?虽然性格不是很像,但是是人类的话都有点共通之处……
QAQ
37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06
小说有现实原型,就代表故意了。又有诋毁原型之意“原来他在村里,是靠学狗叫讨饭吃的,一个六岁大的孩子,做遍了没有骨气的事,眼里却明显很不甘心,好像随时就要扑上来咬你一口,怎么看怎么有趣。”这个不只是名誉权啊,严重可以变成侮辱诽谤。http://baike.baidu.com/link?url=6PiZJTCF80Vi3J8DR9sjDVz7enOMv3OozJxIdqCpspX1rhW1wnkoFzZ2d-W0oRDw0U3NV-CiW5uicdLXzvsvDk4n0e1QMSilNv8M1fxQXlm7ALhb5j9J6Ra3IOrSE9Sa#2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作者快去改文吧。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FP8jJdYhSz7r2zmbIAZrciju9mRt3ZaRtD7pj40yRyds827E4faluBp8Tv7ciEj1zesKZYliww-pcgLJCmI1OteJZMNYg6Tz_VdcwnjXC-xdD9ETpl50rQFFaOMPfRjW
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2049
另外,RPS是同人吧。作者以现实人物为原型,张三李四也不会随便跳出来,他们跳出来白白承担败诉费用吗?再说你觉得法院的法官都是摆设吗。而且只要侵犯到权利,肯定会有适格当事人出来,维护自己权利的。除非受害人已死。但是侵犯名誉权案件,就算受害人死亡近亲属也可以代为追诉的。

同意某层的鱼,作者把狗的那段改了,移到同人区。
38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10:11
纯粹吃瓜的路过,还没看惊秋,看了解码,很膈应人。不知道孰是孰非,但我觉得如果是真的,就真的很low了。不会去看惊秋了。
39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12
如果原文小灰字里加上“由真实经历改编”或者更模糊一点“由真实事件改编”,我都绝对不会点进去看的。

作者想怎么改怎么写是您的事情,但是请不要让我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吃一口翔,我尊重您的文字,但是也请您尊重一下读者的选择权。
40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20
我想知道ls举例说xx也干过 我也干过的筒子们   一篇文主要角色几乎个个有原型并且全部谐音生怕读者看不出来 你们也这样干吗?这样干的话能光明正大告知一下吗?
李柘榴没什么可评价的,臭到底了。但是本文作者敢不敢说出来“我就是要让李柘榴在我的文里6岁就学狗叫讨饭吃,让看我文的读者个个都吐他一口唾沫”?
到底侵不侵犯名誉权不是学法的不参与争论了,作为读者被动的参与进了作者的私人恩怨,心情太复杂了。
取材于真实事件没问题,名字个个对应,你是想让人联想还是不想让人联想?反正我没说过,联想到了愿意帮我踩一下李柘榴就最好,联想到了膈应了自己那是你自己的事反正我没说过,是这个意思吗?
41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10:29
反对只要是有原型+虚构的侮辱人的情节就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说法。在上面的楼里也说了,“足以使原告及认识原、被告的人在阅读小说后,产生对小说中的反面人物就是生活中的原告的认识”,现实中被告败诉的案例都是因为使用了具体的现实的信息,比如说浙江那个案子就是因为该作者使用了特定的地区,并且人物与原告现实中的身份相同,都是校长,达到了混淆的效果,对原告的现实生活是有影响的。
但是惊秋的背景是武侠,并且是架空世界,没有人会真的认为小说中人物做过的事现实中的人也有可能干过吧,小说和现实区分得很明显,达不到混淆视听的程度,又何来侵犯名誉之说
42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32
匿名者 发表于 2017-6-23 10:29
反对只要是有原型+虚构的侮辱人的情节就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说法。在上面的楼里也说了,“足以使原告及认识原 ...

所以ls这位鱼是替作者承认了人物原型对照关系对么?
43条鱼
sunsetbright 发表于 2017-6-23 10: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32
所以ls这位鱼是替作者承认了人物原型对照关系对么?

我发表自己个人见解和作者有什么关系?我觉得说字母全是巧合是侮辱我自己智商的事,我不干,但是同样认为仅凭这种对应不足以认定侵权有矛盾吗。就事论事而已,有理说理没必要胡搅蛮缠吧
44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46
匿名者 发表于 2017-6-23 10:29
反对只要是有原型+虚构的侮辱人的情节就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说法。在上面的楼里也说了,“足以使原告及认识原 ...

侮辱诽谤正是因为编造不存在的恶性`事件才能讲作侮辱诽谤。
比如讲,B骂A是狗。A肯定不是狗对吧?这也是大家默认不可能的事情。但B就是骂A是狗。这就算侮辱了。
同理可推,骂人也不一定就讲真实发生过的、干过的事情。也可能是纯粹的发泄与意淫。然而这不是否认其中所夹带的私人恶意的理由。
45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46
看了这楼我都蒙了,结合自身经历取材生活并进行艺术加工,通过儿时经历塑造饱满人物形象,脱离原型二次创作,这些都是非常常见的创作手段了吧,古今中外无论名家还是草根,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到了这儿怎么就成了件大逆不道的事??
46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49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46
看了这楼我都蒙了,结合自身经历取材生活并进行艺术加工,通过儿时经历塑造饱满人物形象,脱离原型二次创作 ...

因为作者含沙射影——骂人了。
就像村里老王和老李互相看不顺眼,老王就把自己的狗取名为老李。老李老李的叫狗,老王就侵犯了老李的名誉权。
47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56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49
因为作者含沙射影——骂人了。
就像村里老王和老李互相看不顺眼,老王就把自己的狗取名为老李。老李老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
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
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
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惊秋一篇古风武侠耽美,并不属于“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这一范畴吧?
48条鱼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1:03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 ...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49
因为作者含沙射影——骂人了。
就像村里老王和老李互相看不顺眼,老王就把自己的狗取名为老李。老李老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
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
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
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分号后面的或者呢?
49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11:05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7-6-23 11:07 编辑
路过青花鱼 发表于 2017-6-23 10:46
看了这楼我都蒙了,结合自身经历取材生活并进行艺术加工,通过儿时经历塑造饱满人物形象,脱离原型二次创作 ...


2333惊秋的作者名字都懒得改,用相同的字母代替,这根本就没打算脱离原型吧。如果说自己加了个lzl学狗叫也算二次创作的话,这二次创作也太膈应人了吧。当时是看到cp扫文有人推荐去看的文,因为文太长、当时要考试就弃掉了。后来看到投诉区有人投诉这件事就感到有点微妙,有种小学生报复的既视感。去xqw水一水的时候,看完整栋楼,觉得惊秋这件事太恶心人了。一堆戏精拿一个已经扑街戏精炒热度,还无比自豪(有人知道szq用自己在cp的作者号给惊秋疯狂打call吗?)真是戏精们的三次元恩怨非要写进文艹读者,读者招你惹你了。。。。
50条鱼
匿名青花鱼发表于 2017-6-23 11:08
也不能算作同人啊,感觉还是原创耽美的。
裁决的点在于是否侵犯名誉权
仅代表自己,对李柘榴不熟但有所耳闻没有好感,所以对作者影射她这件事持无所谓态度,就感觉作者还挺神奇的(非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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